声屏世界2023/2下SHENGPINGSHIJIESHENGPINGSHIJIE实践与创新传媒与法问题的提出数字经济又称互联网经济、新经济或网络经济。追根溯源,数字经济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由“数字经济之父”唐·塔普克斯特(DonTapscott)在专著《数字经济》(TheDigitalEcon-omy)中提出,认为数字经济是“可互动的多媒体、信息高速公路以及互联网所推动的以人类智慧网络化为基础的新型经济”。[1]我国于2016年才开始以数字经济一词与国际接轨,此时数字经济已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随后数字经济在2017年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7月14日发改委等13个部委机关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正式总结出数字经济下4大类15个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和平台经济等迈向新阶段。数字经济与著作权制度属于创新与创新保护关系。数字经济对著作权作品创作、传播、归属等规则带来巨大影响,极大冲击了传统著作权制度,引发学者们对数据权属、区块链对著作权作品确权与交易方式、人工智能生成物性质和权属等的广泛讨论。本文尝试从总体上总结归纳出数字经济时代对著作权制度所带来的变化与挑战,结合《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和新《著作权法》的修改,对数字经济时代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思考探讨。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制度的困境宏观层面上的矛盾冲突。在印刷术时代,碍于技术的禁锢,控制商业性的复制和传播行为即可保护著作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收益。[2]然而,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传播的便捷性使其技术自身具有共享特质。互联网革命造就了一个全球市场,而其主要活力就在于如何在全球社会中充分提供和保护信息的传递和共享。[3]由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传播范围更加广泛、速度更快,作品与载体的不可分离的技术壁垒被击破,使作品的数字化特征更加突出。直至今日,几乎所有著作权认可的作品均可数字化,任何人均可化身为出版商,借助低成本的私人复制逐渐取代商业复制往日辉煌。不可否认,数字技术分散了复制创造的权力,却延伸了著作权保护创造性作品的传统方式的能力。[4]而延伸作品传统创作方式的能力即为数字化复制能力,数字化复制扩充了传统印刷复制为主的复制内涵,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发展以来,临时复制可否认定为复制就在学术界产生激烈讨论。著作权作品的数字化改造打破了著作权制度在传统印刷技术时代原有的利益配置,致使著作权制度在数字经济时代面临更为激烈的私权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利益博弈,造成著作权制度架构的内部性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