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个违纪行为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该如何量纪│文熊明明上述案例中该如何给张某量纪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给予了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如何理解该条文却存在分歧。(一)单一违纪行为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情形“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从该规范中不难解读出这样的内容:如果无党内职务的党员干部仅有一个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违纪行为时,因其无党内职务,在量纪时最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此,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二)多个违纪行为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情形当无党内职务的党员干部出现多个违纪行为,且其中均含有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情况时,如何量纪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也未给出具体的适用解释或说明。就前述案例来说,张某实施了多个违纪行为,且其中多个都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最终应如何给张某量纪评价,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能最后给予张某严重警告处分。理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是针对每一个违纪行为的量纪规则,而非最终的量纪处理规则。换言之,当存在多个违纪行为,对其中单个违纪行为无法量纪到“撤销党内职务”档次。若其中单个违纪行为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则主张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降为党内严重警告,之后,再与其他违纪处分合并处理。据此,在具体量纪时,案例中张某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的三个违纪行为,处分档次皆先由“撤销党内职务”降为“党内严重警告”档次,然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多个违纪“限制加重”的并处规则进行量纪,给予张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此时,由于再一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是又一次适用该条款的量纪规则,将并处的“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简言之,该观点主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适用轨迹是“先降、后并”,当并处后的处分再次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时,再一次降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实践中若有类似上述案例情形,除了违纪行为中有“开除党籍”档次时直接吸收其他违纪处分外,最后量纪一般均会确定为严重警告处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给予张某留党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