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796/j.cnki.1001-5019.2023.01.009同谋与腐败联动处置:串通投标行为治理之道徐伟学,杨祖卿摘要:公共采购中的串通投标经常存在同谋与腐败的问题,此类同谋与腐败行为的查处不仅取决于为违法者提供自我报告的激励机制,还有赖于如何协调反垄断宽大制度与反腐败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所以,如何进行反垄断宽大制度设计与法律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些国家也发展出自己的反垄断宽大处理和鼓励举报的模式,主要包括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三种模式,这些制度设计对于治理串通投标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我国利用反垄断宽大制度打击串通投标行为尚存在若干困境,如宽大制度与不起诉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免于刑事责任的宽大制度实施主体不明确、串通投标涉及腐败时的刑事追责机制不明晰。制度建设是实现法律治理的基础,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离不开制度创新与优化。为此,可以考虑适用法定不起诉兜底性规定与宽大制度进行衔接、改进专属告发制的方式以实施宽大制度、串通投标相关的腐败犯罪行为一并适用宽大制度以及采取一站式合作模式以实现同谋与腐败的联动处置。关键词:串通投标;公共采购;宽大制度;同谋;腐败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19(2023)01-0080-11作者简介:徐伟学,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杨祖卿,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合肥230601)。同谋与腐败是公共采购中的两大主要问题,它们时常相伴发生。公共采购中的串通投标经常存在同谋与腐败的问题,因此,同谋与腐败也被视为公共采购中不可忽视的“毒瘤”。公共采购中的串通投标主要涉及投标人之间的横向关系,投标人极易在采购过程中达成消除竞争的同谋。投标人通常采取围标、轮流坐庄等手段安排投标,从而确保通过所谓的竞争过程来指定投标人。而串通投标中的腐败通常指公职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如通过量身定制招标书、明招暗定等方式帮助投标人中标。腐败主要涉及公共采购中充当买方角色的有关公职人员与充当卖方角色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之间的纵向关系,国家刑事司法规则、公职道德法规或具体的公共采购条例通常禁止腐败①。公共采购及其背景的独特性使得这一过程很容易同时受到同谋与腐败的侵蚀。同谋产生的非法利益会助长腐败,而腐败的公职人员往往为同谋提供便利,即其会向投标人提供操纵投标所需的信息以巩固同谋。正因如此,公共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所涉及的同谋与腐败问题特别值得关注。有研究表明,若公共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