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卷第2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63No.22023年3月JournalofHenanUniversity(SocialSciences)Mar.2023算法民事归责的理性标准于霄(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234)摘要:加快数字化发展是我国的战略规划,然而私权制度的底层逻辑还远不能支撑这一规划。算法归责应有理性标准,理性标准是民事归责制度中的必要评判工具,同时算法适用理性标准可以促进正义,还具有技术价值。然而,算法与传统主体有很大差异,算法归责直接适用传统主体理性标准将面临困境。所以,在现阶段应当明确算法的意思参与机制是归责的前提;传统主体在算法的开发使用中应承担应有的积极注意义务;通过承认部分算法的行为主体性和为算法设计独立责任来协调算法与传统归责体系的结构冲突。关键词:算法;人工智能;算法参与决策;理性;民事归责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42(2023)02-0039-08收稿日期:2022̄03̄10作者简介:于霄(1982-),男,山东枣庄人,法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十四五”规划用了整整一部分来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谋篇布局,它既包括了数字经济与数字社会,也包含了数字政府,甚至考虑到了数字生态。而事实上,“十四五”规划中,从创新科技,到社会民生都已经与数字技术密不可分。数字空间已经成为或将要成为与实体空间平行的人类意思、行为与关系的空间。在数字空间中,数字主体也逐步发展起来。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数字主体(或人工智能)应当被赋予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或法律权利)。①虽然这些条件尚难以短时间内满足,但人们在双层空间的生活中,已经开始逐步接受数字主体。比如,相对于过去人们对商标与商号的依赖,现在人们更多地在使用算法为自己选择商品。②商标与商号的底层逻辑是传统民法的主体及责任机制,而算法的行为与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机制建立起来。面对现实世界的复杂性,理性标准是民事归责制度中的必要评判工具。而算法对民事行为的参与更增加了这种复杂性,没有适应算法参与的新理性标准,算法归责几乎不可能完成。算法的民事归责本质是在法律上设定一个“理性算法”,即什么样的算法才是法律上可以接受的一般算法。这实际比“理性人”的设定更为困难,因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很多行为并非由算法独立作出,算法参与决策是目前主要形态。所以,理性算法还承担着在算法参与决策行为中与传统主体责任区分的任务。从计算机时代,到互联网时代,再到移动互联时代,技术越来越多地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