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丝路经济研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丁怡茹摘要: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多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在违约责任方面守约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多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违约精神赔偿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导致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民法典的出台,打破了这一现状,民法典996条为守约方请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构成要件不明确、适用范围有待细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标准等,这就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上完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996条的出台虽然明确了合同违约中守约方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该条在立法和司法中仍然具有局限性。本文通过分析典型的司法裁判案例,找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和问题,进而探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的解决路径,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完善建议。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案例1:陈某与本和传媒公司在婚庆服务合同中约定由本和传媒公司提供婚礼跟妆、婚礼记录全程录像和婚礼主持等服务,陈某按期支付相关款项。但由于本和传媒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婚礼录像遗失,陈某认为此事对其造成精神损害,由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承担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婚礼录像属于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物品,该录像遗失导致陈某产生终身遗憾心理且不可逆转,作出了予以支持的判决结果。案例2:徐先生在乘坐公交车时,公交车司机为了躲避一辆电动车而突然刹车,导致徐某失去平衡摔倒后手臂骨折,在医院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被评估为10级永久残疾。交管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称该公交公司和徐某在事故中均无过错,双方均无责任,该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徐某起诉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理由是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案例中违约精神损害的相关问题(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大多都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且通常只适用于受害方的固有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在合同领域中,如果违约方损害了受害者的精神,守约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并不限于损害受害人人格权的情况下。例如,在婚礼服务合同中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