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第24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Dec.2022Vol.24Supplement无权代理制度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徐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有学说认为,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是第三人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为第三人无一般过失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此种不同的善意判断标准不仅违背了代理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可能导致表见代理制度无适用空间。为顺应现代商贸活动高效交易的要求,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和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均应采取相同的善意判断标准,即采无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此外,进一步明确重大过失的内含对统一司法裁判具有积极意义。[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重大过失[作者简介]徐悦(1998-),浙江衢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①袁芳与上海德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单莉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1)沪0117民初9767号民事判决书。众所周知,广义的无权代理可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即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中“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第三人(简称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被代理人履行债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7条、28条进一步明确了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和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判断标准。可见,第三人能否要求无权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与第三人是否善意直接相关。那么,何为善意?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与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是否一致?若采不同的判断标准对法律适用又会产生什么影响?若采相同的判断标准又应当适用何种标准?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逐一论述。一、案例引入袁芳与上海德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单莉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①一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和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采取不同的善意判断标准。本案原告为袁芳,被告为夏寅、单莉琼和上海德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运)。2020年12月26日,上海德运作为居间人与原告袁芳签署了一份《不动产买卖意愿书》,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