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期学术研究Academic我国网络平台版权过滤义务的引入与构建文/王雪蕾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与大数据算法技术的进步使“避风港”规则受到了巨大冲击,而引入网络平台版权过滤机制作为当下最具实施可能性的方案,将有效化解互联网版权侵权难题。通过运用文本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全面梳理欧美版权过滤义务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方式,向我国平台版权过滤义务的构建,提供制度巧思。为了重新平衡互联网新环境下的各方主体之权利义务,并进一步增强对版权人保护。我国法律应积极着手于过滤义务之过滤主体、过滤前提、过滤标准的相关制度研究,同时注意辅以错误过滤的相关救济机制,以此为版权过滤义务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避风港”规则;算法技术;大数据一、引言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正式确立了“避风港”规则。根据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主动对平台中出现的信息进行版权审查,而只需在收到版权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作品,便可免除其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为网络平台提供了庇护,使其免受因第三人而产生的侵权纠纷的干扰,适应了千禧年前后互联网亟须快速发展和创新的现实需要。因此,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就受到各国家与地区的拥护,成为国际通用的互联网版权纠纷处理机制。然而近年来,“避风港”规则正受到猛烈冲击,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正被日益破坏。相较于“避风港”规则产生之初的科技水平,大数据算法技术现已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然具备成熟的技术应对平台中出现的版权侵权问题,“技术不能”不再构成抗辩理由。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功能也相应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其从被动且不因平台内容而获利的“信息传输通道”,发展成了主动参与内容推广并以此取得高额回报的互联网商业参与者。可以认为,在此背景下,《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在创办“避风港”规则之初所寻求的平衡已然被打破。既然该规则似乎已不再适应当今形势的要求,那么法律就应当对其重新进行考量:是将此种版权制度的妥协性规定延续下去,作者简介:王雪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342023年第2期学术研究Academic还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确立更重的责任,使其承担平台版权过滤义务呢?针对此两种方案,学界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定论。本文认为,既然双方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那么法律应责无旁贷地建立一种新制度,来维护和规制新时代下网络平台与版权人之间的关系,使二者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