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建设2023年第09期法制博览•118•我国有声读物的法律属性及规制研究姜慧琪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94摘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听书替代传统阅读。然而我国目前尚未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制有声读物,面对司法实践中错综复杂的问题,应尽快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研究并学习国际已有立法,明确朗读行为及制作有声读物的法律性质、合理使用条件,明确涉及的著作权相关权利,规范有声读物授权等方面,确保其合法、健康、有序地发展。关键词:有声读物;侵权纠纷;合理使用;著作权相关权利一、问题的提出结合朗读者技巧,诙谐幽默并旁征博引,绘声绘色地表现优秀作品,且内容极其丰富,不受空间、时间、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想听就听,有声读物正以诸多优势吸引不同年龄段的读者,呈现爆炸式增长。然而,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有声读物进行规制,法律学术界、实务界对有声读物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这种局面已经使得各相关方的权利边界不清,相关参与方及有声读物的公众均无所适从,不利于此行业的合法、有序发展,因此肃清环境对于其健康发展非常重要。二、有声读物法律属性界定针对有声读物,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制。故研究时,主要查询文献及案例进行梳理。经研读文献发现,网络环境下有声读物的版权争议一直是著作权侵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然而,对于有声读物的定义等尚未有统一的界定,对于其是否属于著作权,学界观点不一,主要涉及有声读物是否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经演绎而得到的改编作品、邻接权之表演者权利、录制者录制作品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方面。(一)有声读物合理使用的限制《马拉喀什条约》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者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带来了福音,其定义“无障碍格式版”并未明确列举具体的表现形式,而仅说明其能达到的实际效果,使视障者感知作品内容的版式都可以归为“无障碍格式版”。主要有三种,盲文版、大字号版和有声读物,由此,有声读物属于合理使用。为呼吁我国《著作权法》与《马拉喀什条约》衔接,在其发布之初,不少学者曾表示其虽已规定适用于盲人的版权限制与例外,但与《马拉喀什条约》相比尚有差距,因其排除了大字版纸质书、电子书和有声读物。新修正的《著作权法》未定稿之前,王迁曾建议删去草案中“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独特”二字,因其意味着只有盲人等阅读障碍者才能感知,这违背了《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1],所幸,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