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法治保障聚焦FOCUS应对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将应对气候变化摆在国家治理的突出位置。2020年9月,我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更是郑重承诺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并正式提出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进一步彰显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决心和雄心。司法是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实现“双碳”目标、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最终保障。为此,我国司法体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做出了一系列创新尝试,不断提升司法服务和保障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然而,囿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司法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司法探索与实践仍存在许多问题亟须得到重视和解决。本文拟在类型化梳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司法行动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的风险与挑战进行剖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之策,助力我国气候变化司法治理及“双碳”目标的顺利实现。气候变化司法治理的已有行动目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开展的司法保障工作主要集中在法院系统。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近年来持续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司法工作提供政策依据供给。例如,在《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中,最高法首次将“依法审理气候变化应对案件”作为独立一节进行论述,并将气候变化案件定义为“在应对因排放温室气体、臭氧层损耗物质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包括气候变化减缓类案件和气候变化适应类案件”[1]。又如,在《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我国气候变化司法治理的挑战与应对策略*ChallengesandSolutionsforJudicialGovernanceofClimateChangeinChina■文/王灿发王雨彤摘要在不断加强司法服务与保障国家气候治理行动的背景下,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司法政策供给和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已初步取得成效。然而,我国气候变化司法治理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司法权能扩张带来的新风险、司法适用的规范体系不完备、司法裁判的思维方法社科化等。为防范司法应对气候变化走向“非理性”的道路,未来我国气候变化的司法治理应当重视树立温和司法能动主义理念,规范建构下司法的有限作为,以及裁判过程中的司法方法重整。关键词气候变化;司法治理;气候立法;司法权能行)》中,最高法首次将“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确立为一种新案由[2]。再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