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IZENANDLAW2023.1网络司法拍卖结果可撤销问题探究一、网络司法拍卖可撤销概述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财产处置程序的关键环节。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对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至关重要。在司法拍卖实务中,难免出现拍卖行为或拍卖结果是否违法的争议,执行当事人、竞买人、买受人等主体的权益可能受损,进而会引发执行救济程序。对此,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5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情形。之后,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对前述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的适用进行了细化。文/刘绍洋张梦珠在大数据的“互联网+”时代,网络司法拍卖已成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重要措施。在此程序中,亟须充分发挥检察院的外部监督作用,确保法院履行执行程序中应尽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司法拍卖撤销发生的法律原因1.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在民事行为中的构成为“受害方自己的过错+对主要的内容发生误解且该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误解方的利益受损”。《网拍规定》对于司法拍卖中的“重大误解”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结合民事行为中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司法拍卖中的“重大误解”的架构为“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买受人的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严重失实与无法实现买受人目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三个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时,买受人请求撤销拍卖,人民法院才会支持。2.恶意串通。恶意串通在民事行为中的构成为“恶意串研究┃理论Theory35公民与法2023.1通双方都具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并明知恶意串通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而故意为之+恶意串通人进行了串通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网拍规定》中恶意串通主体为竞买人之间或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结果损害了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结果主要是竞买人之间或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导致买受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买入拍卖品,导致被执行拍卖人的合法利益被侵犯。3.违反程序。实践中,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违法情形主要包括拍卖公告的形式或内容严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