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NTAGENCY专利代理-74-案例评析CaseAnalysis*作者单位:成都蓉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引入《专利法》第二条之“产品定义”解读啤酒瓶侵权案——图解“回收专利酒瓶另行饮料产品生产”与“购买专利零件另行整机产品生产”的侵权异同李朝虎*王鹏*赵雷*林菲菲*●摘要:本文引入《专利法》第二条之“产品定义”,并提出一种法理图解分析方法,希望借助该方法可以剖析“权利用尽的节点”和“再制造的节点”,以实现从法理角度图解“购买专利零件另行整机产品生产”与“回收专利酒瓶另行饮料产品生产”的侵权异同,借此从“产品定义”角度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定性,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剖析,以期为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借鉴。●关键词:《专利法》第二条;权利用尽;制造行为;使用行为一、啤酒瓶侵权案案情梳理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维雪集团)。被告(二审上诉人):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仑饮料有限公司(简称黑加仑公司)。维雪集团于2009年3月12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维雪集团为推广维雪啤酒,专门定制瓶体上印有“维雪啤酒”四个字的啤酒瓶,并就该专用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自2007年以来,黑加仑公司就在市面上擅自回收、使用维雪啤酒专用瓶灌装、销售王屋山牌(冰爆黑加仑碳酸)饮料。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黑加仑公司停止回收使用维雪集团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等。黑加仑公司辩称:黑加仑公司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维雪啤酒瓶,根据专利法权利用尽原则,黑加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一审审理查明:2005年4月河南维雪啤酒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啤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2005年11月该项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05300082766。2007年1月专利权人变更为维雪集团。2009年维雪集团在市场上先后购买了黑加仑公司生产的王屋山冰爆爽碳酸饮料50瓶,该饮料使CaseAnalysis案例评析-75-PATENTAGENCY专利代理用的外包装瓶为黑加仑公司从市场回收的维雪集团投放市场的作为啤酒包装物被消费后的啤酒旧瓶子。根据瓶盖或瓶体标注的生产日期,该50瓶饮料涉及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共34个批次。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维雪集团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问题:《专利法》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故外观设计专利在相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