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中依法裁判原则的证立及其两种样态*张竹成**摘要疑难案件中经常遭遇法律空白、法律规则过于抽象、法律规则之间存在冲突、法律规则适用于个案不尽合理等难题,适当地处理这些难题的方法往往遭遇违背或者超出依法裁判原则的质疑。面对这一质疑,有两条路径可选:要么放弃疑难案件中存在依法裁判的主张,承认依法裁判是一个只适用于简单案件的狭窄原则;要么对依法裁判观及其预设的法律概念进行深化理解,为疑难案件中也存在依法裁判的主张辩护。以法律实证主义为代表的第一种路径是失败的:其基于不合理的法律概念得出了狭窄的依法裁判原则;其主张的裁判方法与法律概念割裂开来,无法解释法官这一职位的特殊性。以德沃金为代表的第二种路径则是更为合理的选择。但德沃金版本的第二种路径也有其缺陷,即囿于其所关注的裁判方法问题,他只把握住了依法裁判的一种样态。本文尝试指出,疑难案件中的依法裁判应当存在两种样态—“作为底线义务的依法裁判”与“作为愿望道德的依法裁判”,二者分别有着不同功能,对构成依法裁判原则均不可或缺。关键词依法裁判疑难案件底线义务愿望道德*本文写作得到北京社科基金“中国权利的理论与实践”项目(项目批准号:17FXC033)的资助。感谢刘叶深教授对本文写作的悉心指导,感谢匿名评审专家所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一遵成例,文责自负。**张竹成,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2019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疑难案件中依法裁判原则的证立及其两种样态105引言通常而言,依法裁判不但是司法裁判的应有之义,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共识。但是,这种共识主要存在于简单案件(easycases)之中,当我们在疑难案件(hardcases)①中追问应该如何判决时,便会发现达成共识并非易事。造成疑难案件之“疑难”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隔阂,这种隔阂来自于现行法律在适用中出现的四种情况:“法无规定”“规定模糊”“规定冲突”“结果不可欲”。反对疑难案件中存在依法裁判的学者认为,在上述四种情形中法官的审判行为常呈现出“背离法律”的现象,这使得依法裁判命题在疑难案件中受到了巨大挑战。本文将对这一挑战作出回应,指出这些质疑依赖着一种过于简单的、不合理的依法裁判观,正确理解依法裁判原则及其预设的法律概念则可以阐明疑难案件中同样存在着依法裁判的标准。本文还将进一步揭示依法裁判原则在疑难案件中会呈现出多维的、多功能的样态,“作为底线义务的依法裁判原则”和“作为愿望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