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就业与保障2023.4一、以销售佣金未到账为由拖欠奖金,法律不认可[案例]裴丹与某商品房销售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裴丹为销售部门置业顾问,月基本工资3500元。公司制定的《业务佣金制度试行办法》载明:业务佣金发放方式为“根据公司所代理销售项目的实际佣金到账情况发放业务佣金”(但该办法并未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并向员工告知)。2021年2月1日,裴丹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双方确认:公司欠发裴丹业务奖金数额共计128051元。公司以裴丹完成的销售项目的实际佣金未到账为由予以拒绝支付。[评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本案所涉的提成奖金及业务奖励,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故公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裴丹及时支付上述款项。至于公司主张奖金的发放以开发商结付佣金为前提,但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办法已向裴丹进行了告知并得到裴丹认可。那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未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支付拖欠劳动者的业务奖金显然违法。文/杨学友业绩提成等奖金,是许多岗位劳动者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用人单位为激励员工多作贡献,提高经营效益,都会立下多劳多得的“军令状”;可当劳动者拼力达到“奖励办法”所设的奖励条件时,有的用人单位却设置种种“关卡”,让劳动者的奖金缩水。面对这些怪象,至少下面四种情形法律会支持劳动者。四种情形下法律不认可业绩奖金缩水,维权与说法10就业与保障2023.4[案例]张兵系某公司部门副经理,基本月薪3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综合奖金管理办法》均规定:奖金的分配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并确定张兵月奖金为2000元。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自2022年1月起将张兵的月奖金从2000元调整为1000元,且大部分员工奖金均按减少50%标准予以下调。公司(自称)分别将下调奖金决定口头告知劳动者,并说明下调原因。但张兵认为,近3年来,公司经营业绩大致相同,且公司下调奖金未经法定程序通过,其借疫情下调奖金不合理,该说法对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