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2023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不按法律要求进行证券信息披露的违法披露行为日益增多,投资者因此损失惨重。信息披露中存在着缺乏完备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吹哨人制度奖励数额设置过低、违法披露的成本过低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健全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以及媒体与社会公众外部监督,其次应提高证券吹哨人的奖励数额,最后应提高违法披露证券信息的成本,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5-059-03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已经成为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不可动摇的一根支柱。一批批公司因为2019年《证券法》的修改而获得上市资格,导致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投资者数量和规模也不断增加,也为我国证券市场经济的注入了强劲有力的动力。但与此同时,投资者对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呼声也愈发愈烈。针对这一现象,2019年证券法,新增设了信息披露这一新章节。虽然证券市场一向以繁荣闻名,但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研究仍然只是刚起步。对于信息披露源头的监督把控和信息披露的公众监督,研究仍然有大量的空白。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首先,为适应证券市场的登记注册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十分迫切。在当前的金融产业中,证券市场局势复杂多变、乱象频发。为整治乱象,同时适应时代的需求,2020年生效的《证券法》规定了“公开发行债权,必须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由此,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实行的以行政机关为主的审批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登记注册制度。证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同时也将审核发布的证券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倒置给了证券发行人。宽松的准入制度和义务的倒置,都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权益。其次,证券发行人作为盈利机构,其本质仍然是追求利润。对于《证券法》中第78条所规定了信息披露人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因义务人受到盈利性质的局限性限制,并不能达成预想的效果。然而,证券的发行只是证券市场的起始环节,从证券发行人到证券承销商的一级市场到证券承销商挂牌向社会公众售卖的二级市场,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交易信息。因此,为了遏制市场上虚假信息的流通、间接保护证券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严格要求证券发行机构按要求披露信息势在必行。最后,长久以来社会上存在的信息鸿沟即信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