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新视点专家视点涉深度链接刑事案件难点解析文/王迁三个误解深度链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涉深度链接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中,存在三个比较突出的误解。第一,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有许多批评服务器标准的观点,这个观点可以探讨,但是很多观点可能是基于对服务器标准的错误认识。服务器标准强调必须要形成一个传播源,让作品从这个传播源中传出去,这个时候才能说这个行为是传播。初始传播肯定能形成传播源,如果后续有人通过某种行为形成了新的传播源,使作品通过这个新的传播源传出,这个行为应当被认定是一个传播行为。比如某家电视台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形成了一个新的传播源,当然是传播行为。以利用手机在电影院直播作品为例,一方面这和服务器标准没有关系,服务器标准讨论的是交互式传播的认定,手机直播是非交互式的直播行为,不是交互式传播。另一方面可以用传播源解释该行为属于传播,因为一旦用手机转播,这个手机就成为一个新的传播源。服务器标准强调的是一定要产生新的传播源,这才构成传播。深度链接利用的是原来的传播源,深度链接不可能构成传播行为。我们可以看一下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的解答,“随着技术的发展,不经过服务器的存储或者中转,通过文件分享作品也可以使相关作品置于网络当中,应当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做广义解释。”这个解释把服务器标准中的“服务器”当成价值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商用服务器,这是最典型的误解。如果用P2P软件分享电脑中的作品,相当于把电脑变成一台服务器,让它成为传播源,让作品从这个传播源传出去。根据服务器标准,当然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与服务器标准不矛盾。第二,法律标准和其他标准的关系。如果法律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没有再讨论的必要,按照法律标准来就行。问题在于,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在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有定义的情况下,分歧仍然很大,所以才有很多新的标准冒出来,试图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成为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常见犯罪类型。信息网络的介入不仅扩大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也在司法认定环节产生了大量疑难问题。其中,深度链接的刑法规制无疑是争议较为集中的领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31检察风云PROSECUTORIALVIEW2023年第13期度链接是传播行为,贴出指向媒体文件的网址(即提供深度链接)和把该媒体文件直接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中传播没有区别,不用考虑过错,不用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