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2023甘肃理论学刊2023年3月No.2General276GansuTheoryResearch第2期总第276期哲学研究··················································61[收稿日期]2023-02-27[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由意志与道德律之交互关系在德国古典哲学中的逻辑演进研究”(21ZXD002)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居俊(1986—),男,江苏武进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讲师,主要从事德国古典哲学研究。谁因善恶得奖惩———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归责主体辨析居俊(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23)[摘要]归责主体是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概念。批判哲学中的感性经验品格与理性本体品格由于缺乏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而无法成为归责主体。随后,作为两者统一体的人(Mensch)被赋予可在善恶之间抉择的任意自由,晋升为归责主体的有力人选。最终,康德用人格(Person)指称归责主体。但人格的任意自由没有选择善恶的能力,这让人格无力承担善恶的归责。所以,品格与人格难以担当归责主体,反倒是作为感性与理性之统一体的人占得先机。鉴于人格同一性对道德归责的重要性,批判哲学有必要将“统一之人”的两种特征(感性与理性之结合体、对选择善恶的自由的保有)移植到人格之下,由此人格才成为最合适的归责主体。[关键词]归责主体;品格;人;人格;自由[中图分类号]B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307(2023)02-0061-09归责(Imputation)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关键主题。在通常的理解中,如果一个人行善或作恶是自由的,那么他因善行得嘉奖或因恶行得惩罚就是理所应当的。用康德的话说,“在道德意义上的归责就是这种判断,通过该判断,某人被视为一个后来叫做行为(factum)并受法则支配的行动之发起者(causalibera[自由因])”[1]235①。这样,归责判断是将善行或恶行溯源至自由行为者的过程。目前,学界对于康德道德归责观念的研究集中在自由与归责的关系之上。如阿利森(HenryE.Allison)认为,作为自发性的先验自由构成归责的前提[2]241。贝克(LewisWhiteBeck)[3]、费舍尔(NorbertFischer)[4]、盖耶(PaulGu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