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XUNKETANG培训课堂0362023/04文/吴静社会治理中公安行政调解的现实困境和优化向度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强调调解工作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改革任务。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5年)》中提到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更是要求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建设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①随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把非诉纠纷化解机制挺在前面,把矛盾纠纷的化解向源头延伸,减少纠纷矛盾进入司法程序,避免纠纷解决向后推移,最重要的是要把矛盾纠纷在基层、在萌芽阶段就要及时解决。那么通过诉源治理来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无疑是行政调解。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是最紧密的,不仅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职能,②而且防范重大社会风险及时解决纠纷矛盾也成为了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心。受“有困难找警察”思想的影响和“四有四必”(指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社会承诺,公安行政调解由于具有主动性,其对矛盾纠纷的解决无疑是最有效的方式。公安行政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公安行政管理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进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③但是,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公安行政调解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以及如何提升调解能力等,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二、社会治理中公安行政调解的价值体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为公安行政调解提供了契机。因此,将公安行政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治理法治化势在必行。公安机关应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专项规划,应结合自身工作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吴静,女,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治理与公安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同时加强和提升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能力。具体来说,在社会治理视野中,公安行政调解的价值意义可以从政府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进行理解。(一)夯基之策:公安行政调解可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公安建设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行政调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工作。④面对出现在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本身就有义务帮助和引导群众解决问题,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公安工作的职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