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thernFinanceJournal北方金融我国现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制度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深受苏联企业负责人制度的影响。这种杂糅着市场经济自由经营和计划经济行政管制烙印的中国特色企业管理制度在公司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虽有其历史使命,却也积累了大量问题,当前亟需进行制度维新。而对广大中小银行而言,基于该类机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法定代表人由于身兼多重职务、代表不同角色,因而在机构经营管理实务中法定代表人制度遇到的问题往往更为棘手。本文即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背景探讨如何解决当前中小银行法定代表人面临的“角色困局”。一、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规范演变及趋势展望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我国企业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基本规范和公司法特别规范中。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三十年后,即2017年3月15日,该规定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2020年5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取代。依据上述两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后果由法人承担,其与法人之间是来自法律明确规定的代表关系,无须法人的另外授权。①而就法人组织中最为众多的商事公司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定当属可直接适用的规范。法定代表人制度修改背景下中小银行法定代表人“角色困局”及其解决对策刘伟明(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阳550081)内容摘要:在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修改背景下,我国中小银行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机构董事长和党委书记,这三种角色在中小银行经营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不同且每种角色在当前公司法制和监管环境下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约机构健康运行的问题。这些问题实质上是中小银行长期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在法定代表人制度上的缩影。解决中小银行法定代表人问题也须纳入公司治理法治和监管框架体系内。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处于系统性修订的关键时刻,除了紧跟《公司法》修订步伐,及时构建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规律且契合本行实际运营情况的法定代表人选任、披露和退出制度外,还应有效提升法定代表人相关制度的有效性。关键词:中小银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党委书记;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D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