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路径选择孙凌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理论界主要有法定化和自治两种立法路径的争论。为更好地维护成员权益,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选择法定化为主、自治为辅的立法路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包括法定资格认定标准与程序、自治决定成员资格的范围与程序两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定资格的认定标准应区分既有成员和新加入成员:对于既有成员的认定标准,法律应明确规定,同时明确,集体决议不应随意剥夺其成员资格;对于新加入成员的认定标准,除法律规定外,集体可以有更大的自治空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决定成员资格的程序应交由集体决议。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立法路径;法定资格;自治决定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036-11一、问题的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又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是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面临的普遍性难题,也是频频引发集体利益分配纠纷诉讼案件的起因。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构建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必然以科学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基础。尽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所规定,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认定没有涉及。为应对法律规则供给不足的困境,不少地方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规范。从这些地方性规范的内容上看,认定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如“户籍”“履行义务”“实际生产生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但侧重点各有不同。从我国农村实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般直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按照村规民约①进行确认。由于立法的缺6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总第196期)**①*收稿日期:2022-10-10基金项目:本文是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解决相对贫困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及其法律构造”(项目编号:20XFX022)、2021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乡村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