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逐步转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包括收集证据在内的诉讼活动。律师通过积极取证,向法院展示己方主张的事实,无疑属于提供法律服务的范畴,律师的有效取证也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效果。为此,本文主要介绍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一、律师取证的优势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可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虽然当事人会持有大量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但其举证能力总体上较弱。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明明有证据却不知道该如何调查收集整理,以至于一些本该胜诉的案件因此败诉。如果重要的证据为对方当事人占有,或者为诉讼外的第三人占有,而他们又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提供时,收集证据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据此,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条件下有权调查、收集、查阅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律师调取其凭借个人力量收集的相关证据并提供给法院,是对当事人取证能力的有效补充,其实质是当事人取证手段的延长。相较于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律师取证具有三点优势:第一,专业优势。相比于当事人,律师无疑对证据规则及证据运用更为专业。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的原则和方式■文/王全明赵青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68致用/深度民事诉讼证据不仅应该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及证明力要求,还要符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这就要求取证者对证据种类、证明力、证明标准等证据法上的专业知识有较为全面且深入的理解。第二,经验优势。取证工作对经验的依赖性较强,取证者不仅要了解取证渠道和方式,还要有恰当的方法、策略和技术,这样才能使取证的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规范性强、效率更高,也更容易获得证据持有人的配合和审判人员的认可。第三,身份优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只向律师打开取证的通道,可能是源于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本身不属于个案中的利害关系人,较当事人更容易获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任,因此取证相对便利。二、律师取证的基本原则律师取证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全面性和及时性相对容易理解,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统称为证据“三性”)一般被定性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2019年年底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