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方案生育规定实行方案生育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未婚青年实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妇采用科学的方法做到有方案地生育子女。下文是四川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欢迎阅读!四川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实行方案生育是国家的根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方案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方案生育。方案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开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方案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效劳。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方案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需要。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鼓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方案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第七条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第二章人口与方案生育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同级方案、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