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本电子版内容如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87.1-2005代替GB16487.1-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ntrolstandardforimportedsolidwastesasrawmaterials—Wastesofbones2005-12-14发布2006-02-01实施ICS13.030.50Z7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骨废料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骨废料的进口管理。本次修订对GB16487.1-1996的名称、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控制要求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夹杂物的控制要求,增加了部分禁止夹杂进口的固体废物种类。按照有关法律,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本标准1996年7月29日第一次发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骨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骨废料的进口管理:海关商品编号固体废物名称0506.9011.10含牛羊成分的骨废料0506.9019.10其他骨废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SN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057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骨废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非骨废料杂质Impuritiesofno-bones骨头附着物(如肌肉、肌胫等)和进口骨废料以外的骨类。3.2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骨废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非骨废料杂质、进口骨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4控制标准与要求4.1骨废料中禁止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