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02公正性和保密规则RulesforImpartialityandConfidentiality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CNAS-R02:2006第1页共3页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公正性与保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为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维护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信息保密权利,特制订本规则。1.2本规则规定了在认可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及保密方面的原则与要求,适用于CNAS在认可工作中涉及的所有过程及活动。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2.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2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3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4CNAS—R03《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2.5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6CNAS—RL01《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申请人:正在寻求CNAS认可的机构。3.2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机构。3.3评审员: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或已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4.公正性CNAS-R02:2006第2页共3页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4.1CNAS在组织结构、方针政策制定、评审过程及认可决定等方面,充分体现和保证认可工作的公正性。4.2凡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CNAS认可要求的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有权获得认可。CNAS不以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数量作为认可的限制条件。4.3决定CNAS方针、政策的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由与认可有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任何一方代表均不占支配地位。4.4CNAS的认可决定和申诉裁定通过公正投票方式,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评审的人员作出。4.5CNAS及其认可相关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包括认可对象所从事的合格评定服务和咨询。CNAS的活动不与咨询活动发生联系;CNAS也不以任何方式推荐使用任何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4.6当CNAS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CNAS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认可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4.7CNAS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4.8CNAS的认可相关人员,包括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