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3月01日发布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RulesonAcceptingAccreditationApplicationfromCross-frontierLaboratoriesandInspection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RL04:2009第1页共3页2009年03月01日发布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互承认协议(MRA)的成员,严格履行互认协议的要求,承认互认协议签署方的认可结果。1.2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境外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认可受理工作。1.3境外申请人应满足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和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的相关要求。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2.1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2.2GB/T27011-2005《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3ILACP5《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2.4APLACMR002《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2.5ILACG21《跨国认可—避免重复原则》2.6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2.7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2.8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9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和GB/T2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3.2申请人:正在寻求CNAS认可的机构。3.3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机构。4.受理政策CNAS-RL04:2009第2页共3页2009年03月01日发布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4.1CNAS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认可活动,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境外申请人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CNAS将采用统一的认可要求对其进行认可。4.2境外申请人在以下或类似情况时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a)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认可范围的认可;b)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未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c)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没有相应的认可机构;d)申请人客户特定要求,且该客户不接受互认协议签署方认可结果的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