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ICS59.060.10W41备案号:13656-200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411—2003出口九根以上桑蚕捻线丝检验规程Inspectionrulesforthrownsilkofmorethan9strandsforexpot2003-05-26发布2003-06-26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411—2003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丝类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福敏、王伶、杜爱娟。IDB33/T411—2003出口九根以上桑蚕捻线丝检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桑蚕捻线丝的组批、抽样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9根以上24根以下、800捻/m以下,其原料在33D(37dtex)及以下的绞装桑蚕捻线丝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位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应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543.1纱线捻度的规定直接计数法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GB/T8693纺织纱线的标示GB/T8694纺织纱线及有关产品捻向的标示GB/T14033-1992桑蚕经纬捻线丝3捻线丝的标记线丝的标记、符号应符合GB/T8693要求。捻向符合GB/T8694要求。4组批与抽样4.1组批以“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所列产品为一原料批,每批为十箱(五件),也可二十箱(十件)组批。4.2抽样方法在外观检验的同时,抽取重量和品质检验样丝。抽样应遍及件与件内不同部位,并按边、中、角的比例抽取,每把中限抽1绞样丝。4.3抽样数量4.2.1.1十箱(五件)组批的,按下列要求抽取:a)重量检验样丝每批抽2份,每份2绞;b)品质检验用样丝每批10绞。4.2.1.2二十箱(十件)组批的,抽样数量按比例计算。5检验5.1重量检验5.1.1设备量程为150kg,最小分度值≤0.05kg电子称;量程为5OOg,最小分度值≤1g电子秤;量程为1000g,最小分度值≤0.01g天平;带有天平的烘丝设备。5.1.2检验方法5.1.2.1净重DB33/T411—2003全批丝抽样后,逐箱(件)在电子秤上秤重核对,得出毛重。用电子秤称出不少于5只纸箱(包括箱中的防潮纸)或不少于2只布袋的重量,并任选5把,拆下纸、绳、称记重量,由此推算全批丝的皮重。将全批丝的毛重减去该批丝的皮重即为全批丝的净重。毛重复核时允许差异为0.05kg,以第一次称记的毛重为准。5.1.2.2湿重抽取的重量检验样丝以份为单位,立即在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