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B13南京市地方标准DB3201DB3201/T070—2004农用鸡粪无害化生产技术规程2004-01-30发布2005-04-30实施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01/T070—2004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本标准由南京市农林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土壤肥料站、南京市农林局农业环境监测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灿生、毛久庚、季国军、马宏卫、马建宏、刘健明、陈晶中。IDB3201/T070—2004农用鸡粪无害化生产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鸡粪的无害化加工技术、加工场所的环境要求、工艺和成品检测、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农用鸡粪的无害化加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JJ9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DB32/T504无公害农产品肥料要求3无害化加工技术3.1堆肥原料要求3.1.1鸡粪3.1.1.2应是养鸡场产生的新鲜鸡粪或经过预处理的鸡粪。3.1.1.3不应掺杂有死鸡、死禽类等动物遗体或其它有害物质。3.1.1.3无烈性传染病源。3.1.2调理添加剂3.1.2.1可选用秸秆、砻糠、蛭石、化肥等物料。3.1.2.2鸡粪和调理添加剂的比例一般为1:1~3:1。3.1.3混合后原料的要求3.1.3.1含水率为50%~60%。3.1.3.2有机质含量不低于25%。3.1.3.3碳氮比(C/N)为10:1~40:1。3.1.3.4物料粒径或长度不得超过10cm。3.1.3.5无害化指标应符合DB32/T504中关于有机肥料的要求。3.1.3.6不含腐蚀性、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和玻璃、不可降解塑料、砖头、铁器等惰性物质。3.2工艺流程农用鸡粪无害化加工宜采用以下工艺流程:图1高温堆肥发酵工艺流程1堆肥原料前处理高温堆肥发酵后处理成品DB3201/T070—20043.3前处理3.3.1符合3.1要求的堆肥原料,可直接进入发酵设施发酵。否则,应经前处理去除粗大物、非堆肥物或破(切碎)碎后进入发酵设施发酵。3.3.2前处理过程中的分选物,其可回收物应作资源回收利用,其非堆肥物、杂物应采用卫生填埋或其它无害化措施,进行最终处置。3.3.3可根据需要接种有效有益微生物菌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