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100C60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90—2017代替GBZ90—2002职业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vinylchloridepoisoning2017-05-18发布2017-11-01实施GBZ90—2017I前言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90—2002《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与GBZ90—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诊断原则;──删除“观察对象”;──将急性中毒的诊断分级由轻度、重度两级修改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级;——修改了处理原则;——修改了附录A。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红、夏青、陈美祥、张雪涛、梅玲、李思惠、李莉、刘文、闫丽丽、陈林、高晓玲。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90—2002。GBZ90—20171职业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氯乙烯引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Z59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3诊断原则3.1急性中毒根据短期内吸入高浓度氯乙烯气体的职业史,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可伴有肝脏及其他器官系统损害,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3.2慢性中毒根据长期接触氯乙烯气体的职业史,出现以肝脏和(或)脾脏损害、雷诺氏现象及肢端溶骨症等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4接触反应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氯乙烯气体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胸闷、乏力等症状,无意识障碍,并在脱离接触后24h~48h内症状减轻或消失。5诊断分级5.1急性中毒5.1.1轻度中毒短期内接触高浓度氯乙烯气体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步态蹒跚、嗜睡、朦胧等,符合轻度意识障碍(见GBZ76)。GBZ90—201725.1.2中度中毒在轻度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