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思考2023.16楚天法治189就业求职中常见文书的法律分析◆李勤(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102)【摘要】就业求职过程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与劳动者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博弈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最为常见的文书有招聘通知书、面试通知书、录取通知书(聘用通知书)、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合同等.本文借助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度剖析了招聘通知书、面试通知书、录取通知书(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明确指出这三种文书的法律性质均属于“要约邀请”,并不是劳动合同;解析培训费用的缴纳问题,明确指出培训费用并非用人单位随意收取,需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收取;解读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合同签署中的相关问题,警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合理行使劳动权利.最后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就业求职所遭遇的法律陷阱,提出了应对措施和合理化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求职;招聘;面试;劳动合同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招聘信息、投递简历、面试合格后进入职场,已经成为劳动者群体实现就业较为常见的手段。但是招聘通知、面试通知、录取通知有什么不同?入职前的培训费用需要劳动者负担吗?录取通知书签订了就意味着签订了劳动合同吗?用人单位要求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怎么签才最有利于劳动者?这些法律问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或者不了解,极易导致劳动权益遭受侵害而不自知。一、案例回溯小王是大数据与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经过初试、面试后,收到某公司发出的《通过面试通知书》。通知中载明,小王通过了会计助理岗位的面试,为确保小王掌握与该岗位相关的知识、实战技能,胜任工作需求,该公司对小王进行了入职岗位培训,双方各自负担培训费用的50%。依据通知的要求,小王缴纳了需自身负担的2万元培训费。同日,该公司要求小王签署《岗位保密协议》,其中载明:小王应承诺入职时未在其他公司任职,包括但不限于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财务经理岗位等;如违反以上承诺,用人单位可不经预告直接开除,开除通知自人事部门告知即生效等内容。4个月的培训后,该公司以小王未遵守《岗位保密协议》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未向小王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已经错过求职时机的小王只得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培训费2万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岗位培训期间,小王自身还是北京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公司组织的4个月的培训期内,小王并未接受正规、系统的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