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140楚天法治2023.16浅析民法典时代的夫妻忠诚协议◆潘昊(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社会契约思想不断深入人心,致使当前契约化成了我国社会的趋势,而夫妻忠诚协议是顺应了当前趋势所出现的新颖契约关系.虽然夫妻忠诚协议对于稳定夫妻关系,保护无过错一方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基于其是新鲜事物,立法和实践中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经验还不是很完善和充足.就此现象学界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对于解决夫妻忠诚协议所产生的相关问题有所弊端.因此,有必要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探究.【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协议性质;协议效力;协议特征在《生命的目的》一书中,古希腊伊壁鸠鲁指出“德行”除非是“追求快乐时的审慎权衡”,如果不是则它就是一个空洞的名字。比如,个人的行为方式只是不愿引起他人对自己的仇恨才是正义的,实际上这样的角度类似于社会起源学说的社会契约论。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提及:可以说,任何向前运动的社会变化,到一定阶段停止,是经历身份为主到契约为主的过程,其他具有进步意义的社会变革同样如此,事物在不断运动发展中,显著的特征即是家族维系的逐渐消灭,取而代之的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个人义务的不断增加。借此逐渐替代原先来源于家族的繁多权利义务等复杂交错的关系模式,即“契约”。当前正是我国《民法典》实行的重要时期,在各个方面也受到了“契约化”所带来的影响,其中“《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该规定较为显著地阐述了合同即契约规定在《民法典》体系下债权法律中的普适及基础性地位。造成这样的情况,本质上或许是我国民法基础来源于大陆法系,对于契约的承认和保护是自身立法中的重要逻辑原理之一。相较之以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行的《民法典》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原有的婚姻家庭法律规定之上,结合了一些当前我国主要的实际情况做了相对应的调整。其中“《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未能对所述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做出有效明确的制度化处理,所以当前法学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适用、效力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历史沿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