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2-08-16[作者简介]彭贵才,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煜明,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①数据来源:北大法宝网,https://www.pkulaw.com/law/adv,https://www.pkulaw.com/law/adv/lar。论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责任条款彭贵才,张煜明(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当前,在国务院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之中并无行政规章制定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各省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之中也鲜有相关行政立法责任的说明,这极不利于规章质量的提升以及行政问责制度的科学发展。在生态治理领域内,环境规章适用性与效能性问题的出现,持续影响着环境行政质量的改善。因此,要完善环境公共行政体系的建设势必要有效落实环境规章制定责任:通过行政立法技术的改良和归责理论的升级,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之中添加责任条款;探寻规章制定责任条款的价值内涵,准确引导各地方政府构建规章制定的事前责任模式以及集体责任模式。通过对上述两项行政立法责任模式理论风险的有效应对,完善规章立法责任模式的理论模型,逐步修正环境规章的安定性问题,使其更有效地发挥环境治理的积极作用是可行的路径。[关键词]环境治理;环境规章;责任条款;事前责任;集体责任[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478(2023)03-0081-09[DOI]10.19649/j.cnki.cn22-1009/d.2023.03.0092023年第3期总第231期CHANGBAIJOURNALNo.32023SumNo.231一、问题的提出环境规章作为我国环境行政法律和法治体系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庞大的体量支撑着行政法渊源体系,指导着环境法治的过程和实践。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选择以制定行政规章来进行环境治理的方式较为普遍。在环境规章的制定过程之中,如何使环境规章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以保持其稳定性,如何科学有序地制定环境规章以保持其连续性,如何使环境规章内部协调统一以保持其一致性,是需要通过责任内涵解决的重要课题。环境规章的数量在环境行政法律体系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中央及地方立法层面,通过统计现行有效的事关环境治理的行政法渊源形式的比重可以发现:环境法律约占1%,环境行政法规约占9.6%,地方性法规约占57.9%,而环境规章则占据31.5%的比重①。由此可见,环境行政立法在环境治理领域占据相当强势的地位。行政法对环境行政管理关系的设定本应由立法权进行主导,而行政权通过不加以有效规制的行政立法的方式逐步取代立法权的行使会引发诸多的负面效果。第一,环境行政权的持续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