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ICS03.120.20CCSA1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5313.5—202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检查规范第5部分:残损鉴定Specificationforbusinessandtechnicalinspectionofimportandexportcommodityinspectionandappraisalinstitutions—Part5:Damagesurvey2021-06-18发布2022-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SN/T531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检查规范》的第5部分。SN/T531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水尺计重;———第3部分:容器计重;———第4部分:衡器计重;———第5部分:残损鉴定;———第6部分:装运技术条件鉴定。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姚柏辉、何红想、何解、蓝宇龙、罗剑、黄鑫杰、严必恒、蔡汶静、陈国秋。ⅠSN/T5313.5—202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检查规范第5部分:残损鉴定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所从事的残损鉴定业务检查的要求、方法和程序。本文件适用于海关对从事残损鉴定业务的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检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N/T2388.2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规程第2部分:名词术语SN/T5313.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检查规范第1部分:通则3术语和定义SN/T2388.2及SN/T5313.1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要求4.1检验鉴定机构应符合SN/T5313.1中第4章规定的相应要求。4.2检验鉴定机构从事残损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沟通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检验鉴定标准/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残损鉴定工作。4.3检验鉴定机构应配合海关及其专家组的业务检查活动。5检查方法和程序5.1检查方法5.1.1业务检查方法包括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其组合。5.1.2书面检查主要采用审阅、核查等方式开展。5.1.3现场检查主要采用现场见证、现场演示、问询考核、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5.2程序5.2.1成立专家组海关根据检查的目的、计划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