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7996一1999前言本标准首次制定。制定本标准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范生猪屠宰行业行为,促进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肉类产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本标准不涉及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检验及处理。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按照1959年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规定执行。本标准部分采用CAC/RCP12-1976的部分条款和GB/T17236-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9959.1-1988《带皮鲜、冻片猪肉》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国内贸易局肉禽蛋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毓厚基、阮炳琪、金社胜、刘志仁、吴英、曹贤钦、王贵际。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一1999Codeforproductqualityinspectionforpiginslaughtering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或场。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9959.1-1988带皮鲜、冻片猪肉GB/T9959.2-1988无皮鲜、冻片猪肉GB/T17236-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产品product生猪屠宰后的胭体、头、蹄、尾、皮张和内脏。3.2品质quality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4宰前检验及处理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4,验收检验4.1.1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船。4.1.2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4.1.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4.2待宰检验4.2.1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4.2.2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GB/T1723‘执行。4.3送宰检验4.3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