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2023.16楚天法治59“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李则宁(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122)【摘要】对“套路贷”的概念界定存在狭义界定观和广义界定观的对立,狭义界定观一刀切地将“套路贷”置于犯罪前提下,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悖,以此观点为指导的“套路贷”犯罪司法认定存在法律规则不明确、案件事实认定困难等问题.为了实现“套路贷”犯罪的准确认定,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以广义界定观为指导,统一司法认定规则,按照«刑法»的底层逻辑进行“套路贷”犯罪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数的认定,在建立有效的民刑衔接机制的同时,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关键词】套路贷;民间借贷;罪刑法定原则;民刑交叉一、“套路贷”的界定观(一)“套路贷”的狭义界定观关于“套路贷”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广义、狭义两种界定观。狭义界定观产生较早,基本与“套路贷”犯罪步入大众视野的时间同步,在2018—2020年间较为流行。狭义界定观认为,“套路贷”是指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转单平账、恶意制造违约、虚假诉讼等欺诈方式,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还有学者提出,“套路贷”相关案件的客观行为具有一定的手法步骤,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制造或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在认定案件性质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是否依次符合该要素,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套路贷”。该观点将“套路贷”的主观意图、法律后果与民间借贷、高利贷等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严格区分,认为其存在根本不同。即在狭义界定观中,“套路贷”就等同于“套路贷”犯罪,只要符合“套路贷”的主要行为模式,就应与民间借贷纠纷相区别,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在罪名认定方面,狭义界定观通常认为,“套路贷”的行为人从行为伊始就存在设置套路骗取钱财的故意,因此,只要存在套路就是诈骗,只要构成“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这一界定观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在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的大框架下,只有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罪名的构成要件,才能够被认定为犯罪,任何案件都不能跳脱于这个框架之外,“套路贷”犯罪也不例外。而狭义界定观在进行涵摄之前,就将“套路贷”定性为与民事纠纷存在根本不同,则是在逻辑上调换了事实认定和法律性质认定的顺序,从一开始就将“套路贷”打上了刑事犯罪的标签,显然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