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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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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GB50016 2006
U D C中华人民共不口国 国家标,场日G B5001 6一200 6建 筑设计 防 火 规 范C ode ofdesignonbuildingfireprotectionandprevention2 0 0 6一0 7一1 2发布2 0 0 6一1 2一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联合发布日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C ode ofdesignonbuildingfireprotectionandpreventionG B50 0 1 6一2 0 0 6主编部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安部批 准部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6年1 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 0 0 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0 0 1 6一2 0 0 6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网址:www.jhpreS S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挥地北里甲n号国宏大厦C座3层邮政编码:1 0 0 0 3 5电话:(0 1 0)6 3 9 0 6 4 3 3(发行部)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85 0 mmx11 6 8mml/3 21 2.2 5印张3 1 3千字2 0 0 6年1 1月第1版2 0 1 3年9月第1 3次印刷统一书号:1 5 80 0 5 880 2定价:6 8.0 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0 1 0)6 3 9 0 6 4 0 4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 设部公告第4 5 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50 0 1 6一2 0 0 6,自2 0 0 6年1 2月1日起 实施。其 中,第3.1.2、3.2.2、3.2.7、3.2.83.3.1、3.3.2、3.3.7、3二3.1 1、3.3.1 3、3.3.1 4、3.3.1 5、3.3.1 6、33.8、3.1 83.4.2、3.4.3、3.4.43.4.9、3.4.1 1、35.1、3.5.2、3.6.6、3.6.83.6.1 03.6.1 13.7.13.7.23.7.4、3.7.53.7.63.8.1,、3.8.2、3.8.33.8.74.1.3、4.1.44.2.14.2.2、4.2.34.2.54.3.14.3.3、4.3.5、4.3.64.4.1、4.4.2、44.34.4.44.4,6、5.1.1、1.2、5.15.1.6、51.7、51.85.1.1 0、5.1.1 1、5.1.1 2、5.1.1 3、5.1.1 5、52.13.2.1、3.3.1 0、3.4.1、3.6.2、3.7.3、4.1.2、4.3.2、4.4.5、5.1,9、5.3.1、5.3.2、5.33、53.4、55、5.6、58、53.9、53.1 15.3.1 2、5.3.1 3、5.3.1 4、5.3.1 6、5.3.1 75.4.25.4.35.4.4、5.4.5、5.4.66.0 1、6.0.4、6.6、6.0.7(3、4)、6.0.8、6.0 9、6.0.1 0、77.1.27.17。1.57.1.67,2.1、7 2.2、7.2.3、7.2.47.2.57.2 7、7.2.97.2.1 1、7.3.5、7.4.1(1、4、5、6)、7.4.2(1、2、7.2.1 0、3、4)、17.4.3、7.4.4、7.4.1 0、7.4.1 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二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 0.1.2、1 0.1.3、1 0.1.4、1 0.2.2、1 0.2.3、1 0.3.2、1 0.3.5、1 0.3.6(1)、1 0.3.8、1 0.3.9、1 0.3.1 0、1 0.3.1 2、1 0.3.1 7、11.1.1(l、2)、1 1.1.3、1 1.1.4、1 1.1.6(l)、1 1.2.1、11.2.41 1.3.1、1 1.3.2、1 1.3.4、1 1.3.5、1 1.4.1、1 1.4.2、1 1.4.4条(款)为强制性 条 文,必须严 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 J 1 6一8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中国计划 出版社 出版发行。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设部二0 0六年七月十二日.J 名曰曰L.月 lJ青根据建设部建标1 9 9 89 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 兴华工程公 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 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 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 队、公 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 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 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 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遵 照 国家有关基本建设 的方针 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 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 后 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 2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 体储 罐(区)与 可燃 材 料堆 场,民用建 筑,消 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 和灭火设 施,防烟与排 烟,采 暖、通 风 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 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和对 强制性条文 的解 释,公 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 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 过 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 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 1 0号,邮政编码:3 0 0 3 81),以便今后修订 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 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 单 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 防总 队四J ll省公安消 防总 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 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 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 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J ohnSM anville中国有限公司H untsman聚氨醋中国有限公司H ilti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 良黄晓家李娥 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 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目次1总则 L (1)2术语 ,(3)3厂房(仓库),(6)3.1火灾危险性分类 ,(6)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 限 (8)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 0)3.4厂房的防火间距 一(1 6)3.5仓库的防火 间距 ,(1 9)3.6厂房(仓库)的防爆 一(2 2)3.7厂房 的安全疏散 (2 4)3.8仓库的安全疏散 ,(2 6)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2 8)4.1一般规定 ,(2 8)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 8)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 3)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 6)4.5可燃材料堆场 的防火 间距 ,(3 8)5民用建筑 (4 1)5.1民用建筑 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4 1)5.2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 ”,(4 5)5.3民用建筑 的安全疏散 ,(4 7)5.4其他 ,(5 4)5.5木结构民用建筑 ,,,(5 6)6消防车道 (5 9)17建筑构造 ,(6 1)7.1防火墙 (6 1)7.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 2)7.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 4)7.4楼梯 间、楼梯和门 ,(6 4)7.5防火 门和防火卷帘 (6 8)7.6天桥、栈桥和管沟 ,(6 9)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 0)8.1一般规定 (7 0)8.2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7 1)8.3室 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7 7)8.4室 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 8)8.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3)8.6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86)9防烟与排烟 (89)9.1一般规定 ,(89)9.2自然排烟 ,(9 0)9.3机械防烟 (9 1)9.4机械排烟 (9 2)1 0采暖、通风 和空气调节 (9 5)1 0.1一般规定 ,(9 5)1 0.2采 暖 ,(9 5)1 0.3通风和空气调节 (9 6)1 1电气 (1 0 0)1 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 0 0)n.2电力线路及 电器装置 ,(1 0 1)1 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 0 2)1 1.4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 0 4)1 2城市交通 隧道 (1 0 6)21 2扩1一般规定1 2.2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1 2.3通风和排烟系统1 2.4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1 2.5供 电及其他附录A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 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 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0 6)(1 0 8)(1 0 9)(1 0 9)(11 0)(1 1 1)(11 3)(1 1 5)1总则1.0.1为了防止 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9层及9层 以下 的居住建筑(包括设 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 4 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 4 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 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 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 面到其屋面面层 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 多种 屋 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 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 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 的隙望塔、冷却 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 和排烟机房以及 楼梯 出口小 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内。建筑层数 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的顶板 面高出室外设计地 面 的高度小于等于1.sm者,建筑底部设置 的高度不超过2.Z m的 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 间,以及建筑屋顶 上 突 出的局部设备用 房、出屋面 的楼梯间等,可不计人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 的跃层 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人层数。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 厂房(仓库)的建筑1nU I34567891 1.t1.0.3防火设计。人 民防空工程、石油和 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 全局 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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