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674-5205(2023)040014(019)收稿日期:2022-01-06基金项目:第五批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资助(2019)成果作者简介: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1〕之所以说是“被进一步打破”,是因为从19世纪中后叶开始,在利益法学与自由法运动的冲击下,传统法教义学已然发生改变。参见雷磊:《什么是法教义学?———基于19世纪以后德国学说史的简要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第109-114页。法教义学之内的社会科学:意义与限度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社会科学融入法教义学既有特定的时代背景,也有独特的基本路径,即先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形成社科知识,然后将社科知识运用于教义学作业过程,经受教义学方法的筛选和过滤,最后成为教义学知识的组成部分。(经验)法社会学是一门描述性学科,可以提供法教义形成的经验基础和教义推论的社会图景,但在事实选择和事实评价方面均受制于教义学本身。法经济学包括实证进路和规范进路,前者可在特定领域作为教义学辅助,后者可能通过各种法律解释融入教义学,但经济学解读具有非必然性,效率标准不具有最高性,经济学知识也要受到教义学体系的制约。法政策学也包括规范性和描述性两种进路。规范性进路中的政策性价值判断往往优于教义学的概念逻辑,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其僵硬性和机械性,但由于其评价标准的模糊性与碎片化,法政策要受教义思维的批判性审视和融贯化调控。描述性进路则与法教义学存在根本对立。总之,在法教义学的框架内,诸种社会科学各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关键词〕法教义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政策学Abstract:Theintegrationofsocialsciencesintolegaldogmaticshasbothitsspecificerabackgroundanditsuniqueintegrationpath,thatis,tousefirstlysocialsciencemethodstoformsocialscienceknowledge,andthentoapplythoseknowledgetothedoctrinalprocess,undergoingthescreeningandfilteringofdoctrinalmethods,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