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Radio&TV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Sciences)No.1,2023(SumNo.204)[收稿日期]2022-12-13[基金项目]广西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中心“乡村振兴中广西瑶族石牌制法化融入乡村治理的路径研究———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H村为例”(21021CXYB14)研究成果。[作者简介]李连(1997-),女(瑶族),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顺位认定———基于利益位阶理论视角李连(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摘要]《民法典》第416条与第807条分别规定的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均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当二者竞存且建设工程款无法清偿全部债权时,我国立法对二者的优先顺位暂无规定。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实际上都在保护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根据利益位阶理论,保护的利益相同,利益位阶也相同,法律应给予同等保护。当建设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价款时,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可依据债权比例确定受偿规则。[关键词]货款优先权;工程款受偿权;利益位阶;比例清偿[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597(2023)01-0044-09DOI:10.16161/j.issn.1008-0597.2023.01.006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法典》第416条与第807条分别赋予货款优先权①和工程款受偿权优先受偿的地位,两者因具备法定优先效力而被认定为法定优先权。在实践中,这两种法定优先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如何处理,现行法未有规定,学界存在诸多争议,亟待解决。例如:甲企业(发包人)在乙工厂处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且尚未给付价款600万元,在该批建筑材料上为乙设立货款优先权。甲企业将建筑材料交付于承包人丙,丙通过施工将此建筑材料用于修筑建筑物,承包人丙对建筑物享有800万元的工程款受偿权。此后,甲公司无法支付乙公司的货款和承包人丙的工程款,对建筑物进行拍卖,所得价款1000万元。—44—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总第204期)由于抵押财产建筑材料已经被添附到不动产建筑物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41条第2款“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甲企业对添附物即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乙对建筑物享有货款优先权,也就是说,货款优先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即建筑物。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