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卷第8期河北法学Vol.41,No.82023年8月HebeiLawScienceAug.,2023从判例中探寻法治发展规律·主持人语·提起“判例”一词,人们自然就会将它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挂钩。如果我们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判例概念,那么任何国家都有判例。判例概念架起了不同法系之间的桥梁,是不同法系比较的共同语言基础。判例,可以理解为“判决的先例”,是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统称。虽然判例在不同的法系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以及不同的地位和意义,但具有共通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判例的运用构成了一种判例法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存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但这并不影响既有判例对于待决案件产生作用。中国具有不同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判例传统。中国今天的案例指导制度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法律运行方式和法律发展道路。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独特法系。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主要渊源,成文法是判例法的补充。判例法依赖历史的沉淀,本质上是一种经验的积累。法官造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特色。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StareDecisis)。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在很大程度上道出了英美法系的精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国家拥有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的成文法典,强调成文法的权威性。成文法偏重逻辑,本质上就是一种逻辑架构。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理论上,大陆法系国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拘束力。然而,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都存在判例或案例制度。一个多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的判例汇编日益完善。总体看,两大法系对判例的态度正在逐渐趋同,但制度差异将长期存在。中国古代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同时也注意运用判例。成文法不可能包揽无遗,单单制定法律不能实现一劳永逸,生硬的条文也难以在纷繁的社会现象中随机应变。法律漏洞永远存在。从众多的史料看,判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的补充。战国末期的荀子说:“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类举”也就是“类推”,即对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比照法律原则、类似的规范和判例进行处理。法律思维是一种类推思维,既有从普遍性向特殊性的推导,也有从特殊性向特殊性的推导。德国法学家考夫曼认为,所有法律发现的过程都是类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