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专论论涉企经营许可的立法后评估王克稳*内容摘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当下经济体制改革最紧迫的任务。而在阻碍市场化改革的制度性因素中,行政许可仍居首位,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依然是我国经济体制关键性和基础性改革的内容。涉企经营许可的持续精简需要制度的推动和保障,特别是需要建立涉企经营许可立法后评估制度。立法后评估一般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评估对象、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是主要的制度内容。涉企经营许可的评估对象主要是法律、法规设定的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评估内容包括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效益性四个方面;评估标准除必要性标准外,其他的标准还有待立法加以明确。在制度建设方面,建立涉企经营许可立法后评估,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法》的修订,激活立法后评估条款,并明确立法后评估主要的制度内容。关键词:行政许可;涉企经营许可;立法后评估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076(2023)01-0084-14DOI:10.19563/j.cnki.sdfx.2023.01.007涉企经营许可意指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我国的行政许可类型繁杂,若以目的、性质及功能为标准,大致可以将立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划分为三大类型:一是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涉企经营许可;二是以出让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使用权为目的的资源出让许可,如探矿许可、采矿许可、海域使用许可、取水许可等;三是以干预社会事务、社会活动为目的的社会事务性行政许可,如游行集会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许可、持枪许可等。其中,涉企经营许可依据其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又有作为市场准入措施的准入许可和作为市场监管措施的监管性许可两种类别。市场准入许可以限制竞争为目的,适用于那些竞争失效以及为防止过度竞争需要控制进入数量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监管性许可以预防和控制生产经营风险为目的,适用于那些关系到公共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经营者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或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设施或建筑的生产经营、销售或使用。这两种许可虽属性不同,但都具有干涉企业生产经营的效果,故统称为涉企经营许可。①不同类型许可的目的、功能不·48·*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