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刑法中的抽象法益高颖文*内容摘要人与规范的关系和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决定了法益概念的内容,同时也为法益理论提供了法哲学根基与正当性基础。法益先于实定法存在,是人在社会中实现自身主体性目的必不可少的利益。法益兼具事实与价值要素,价值要素只有经过普遍的规范性交往,才能成为法益的内容。纯粹的情感要素及道德伦理、社会习俗、习惯风化都应排除在法益概念之外。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抽象法益的内容应服务于现代社会中人的目的实现,唯有在人的广泛规范性交往中形成的,符合人的生存和发展必要条件的社会利益,才能成为刑法抽象法益的内容。关键词法益自由主义人类形象赌博罪聚众淫乱罪一、问题与视角法益保护是刑法重要的社会机能,无法益侵害则无犯罪,这一点在刑法理论中已经达成广泛共识。法益概念与法益保护原则是在回答刑罚正当性根据问题的背景下提出的,以划定刑罚干预界限的方式为刑罚的适用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刑罚发动的限制机能也因此成为法益理论最为重要的功能。“刑法只能保护具体的法益,而不允许保护政治或者道德信仰,宗教教义和信条,世界观的意识形态或者纯粹的感情。”①传统的法益理论通常要求应受处罚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必须具有个别、现实的利益性。然而,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对刑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行为规制、风险防控、秩序维护等方面要求刑法的提前干预。这种趋势在立法上的表现被学者总结为“积极刑法立法观”,②具体表现为新设大量新罪名、共犯的正犯化、预备犯的实行化、抽象危险犯的增加等等。有学者进一步提出“风险社会的刑法”概念,以形容现代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转型。③尽管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仍是尚未通过实证检验的理论模型,但已经准确地预见了刑法干预的提前与扩张趋势。此种趋势源于刑法的社会规制机能转向,这对于刑法和刑法理论所造成的一项重要影响就是法益观的转变。·78·①②③*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本文系2022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视域下破坏动植物资源犯罪对象类型化研究”(项目编号:2022M720558)和2022年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面上项目“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新法治构建和发展”(项目编号:2022CDSKXYFX009)的研究成果。转引自[德]克劳斯·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参见周光权:《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载《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