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婚姻的法律效力罗师*内容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明确虚假婚姻的法律效力,对此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虚假婚姻为无效、可撤销和有效的观点分歧。《民法典》婚姻效力制度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婚姻效力制度不能简单对标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而婚姻无效制度的封闭体系亦排除了使虚假婚姻适用总则编第146条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可能,故不应将虚假婚姻作为无效婚姻处理。尽管《民法典》对婚姻可撤销采取了更为开放的立场,允许特定情况下适用总则编的一般规定,但使虚假婚姻可撤销既不符合虚假婚姻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对立法和司法而言都非“合乎效率”的做法,因此也不应将虚假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处理。实际上,由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结婚”指办理结婚登记,而对“合意”的考察应区分于不影响婚姻效力的“动机”,故虚假婚姻中的“结婚合意”实为真实,其当属有效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规定虚假婚姻的做法是符合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的。关键词虚假婚姻婚姻效力制度结婚合意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一、问题的提出虚假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却没有进行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也未进入实质的婚姻家庭状态。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未就虚假婚姻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规定,而司法实务往往依据离婚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这在《婚姻法》时期倒也相安无事,但随着《民法典》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总则编一般规定在“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下表现出的强烈扩张性,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重新审视司法实务的上述做法,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讨论。关于虚假婚姻的法律效力问题,民法学界、婚姻家庭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既然立法者选择以“法典”形式“重塑”中国的民法体系,就应放弃民法与婚姻家庭法分立的立场而遵循“法典”的法律适用规则,允许总则编的规定普遍适用于包括婚姻家庭编在内的各分编。在婚姻家庭编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应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46条(以下条款若无特指均为《民法典》的条款)认定虚假婚姻为无效。①婚姻家庭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则认为,《民法典》的制定出台并不意味着婚姻家庭法就完全地“属于民法”,婚姻家庭法的独立地位和独特属性仍·16·①*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中动产与权利担保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BFX118)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