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第20卷第4期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Economic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l.20No.4Apr.2023一、引言我国民事执行领域存在着“执行难”与“执行乱”两大难题,一方面要坚持“债权人中心主义”以及“执行效率至上”的执行价值观来破解“执行难”,另一方面又要注重完善执行救济体系,以避免因执行不当而产生的“执行乱”。执行不当既可能因执行机关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能产生于出现特定事由导致执行依据不应执行时而仍继续执行。执行机关只能按照执行依据确定执行,而不能审查执行依据上的请求权是否存在。如果执行依据上记载的实体请求权因特定事由的出现而发生变更或消灭,致使执行依据部分或全部不应继续执行,此时执行机关仍然依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势必会损害被执行人(债务人)的实体权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均设立了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1],以该制度停止执行依据不应继续执行时对被执行人的不当执行。可能是基于执行效率与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利益衡量出发,又或者是认为现有执行救济途径足以维护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设立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2]。然而在2022年6月的《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又明确了债务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对异议之诉的具体内容并未进行详细规定。确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能否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进行债务人异议之诉程序构建时又应如何进行巧妙地设计?以上述问题导入,本文重新审视目前立法中被执行人实体权益既有救济途径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论证我国确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并对该诉的程序构造提出建议。二、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现有救济方式的不足分析根据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当执行依据因实体事由的出现而不应继续执行时,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原判决存在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以及提起新的诉讼三种方式进行救济,但是此三种救济方式无法周全保护被执行人实体权益,也即现行的救济机制存在不足之处。(一)执行异议———程序性异议之解决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中的规定,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解决实体事由异议。将被执行人提出的实体事由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等同处理,这种实体与程序问题等同处理的方式显然缺乏合理性。从“审执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