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42期《北京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之维赵福刚张乾[收稿日期]2022-09-11[作者简介]赵福刚(1986—),男,山东济南人,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副教授;张乾(1983—),男,山东潍坊人,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讲师,博士。[基金项目]山东政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项”(2021FF03Z)———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研究。[摘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破解公益治理难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制度设计。构建完善的理论体系既有利于实现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高质量发展,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改革公共政策、完善法律制度、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证成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政治基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意蕴。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频繁发生冲击了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解决的需要,代表公共利益通过诉讼方式履行法律监督本职,破解现代型纠纷“法化”不足的难题为新时代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注入了诉讼法理根据。[关键词]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体系;政治基础;哲学依据;诉讼法理[中图分类号]D915.2;[文章编号]1002-3054(2023)06-0110-10[文献标识码]A[DOI]10.13262/j.bjsshkxy.bjshkx.230611一、引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对公益诉讼实践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的充分肯定,更是为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发展完善提供了根本遵循。作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设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公益损害问题,近年来其办案数量明显上升,从2016年的120件增长到2021年的20000件,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初步形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以破解公益治理难题的司法实践彰显出独特的制度价值,体现了鲜明的“依法治国的中国式现代化”[1]特征。但作为制度体系化建设的理论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问题仍然存在。目前,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在诉权基础、检察机关地位、与其他诉讼衔接、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等方面尚未形成共识,理论上不乏质疑之声。比如,有学者从法律移植等视角出发,认为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因不符合公益诉讼本质要求而不具有—011—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之维理论上的正当性。[2]还有学者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