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民法典———苏俄人民司法委员会民法典草案制定之探讨*[俄]Я.Л.别尔曼**著宫楠***译内容摘要:十月革命初,基于《共产党宣言》和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建立的苏俄打算消灭民法,实行战时共产主义,很快导致大饥荒。形势所迫,必须搞新经济政策,也就是承认一定的私有制,对外开放。此时需要改变民法虚无的初衷,为制定民法典寻找理论依据。苏联学者避开《共产党宣言》和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原理》对民法的所有权法、继承法、家庭法的不平等性的批评,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找到了生产关系作为民法的对象,从而把民法经济法化(去掉家庭法、削减继承法到最小规模),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建立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影响到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的民法形态。本文是为新形态的民法寻找存在依据的代表性作品,在研究第一部苏俄民法典的文献中有一定的引用率,暂未找到其他有同样影响的作品。翻译此文,有助于理解我国的民法为何如此形态,以及有别于西方的部分缘由。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民法典;生产关系;民法观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076(2023)01-0066-18DOI:10.19563/j.cnki.sdfx.2023.01.006一、苏俄民法典起草的背景及其基本情况1921年俄国共产党第十次代表大会将司法改革作为新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此次会议上,俄共就司法改革问题提出了新观点,新观点之形成基于以下论断:“劳动人民的胜利为苏维埃俄国的和平奠定了保障基础,尽管此种和平暂时且不稳定,但也由此将国内外战线的军事紧张状态转为和平经济建设,因此,生活各个领域如何确立严格的革命法制原则也成为当前首要任务。同时,应当为权力机关、组织和公民违反苏维埃政权确立法律,以及破坏其所捍卫秩序的行为设立严格的责任,并伴随对公民人格和财产法律保障之强化。”生成于苏维埃政权新经济政策土壤,并于革命中塑造的法律关系新形态,应当于立法·66·*摘引自《苏维埃法》(Советскоеправо),莫斯科出版社,1922年第3期,第82页-112页。文章内容摘要、关键词及文章各部分的小标题为译者所加,以便利阅读。**法学家,国家法和刑事诉讼专家;莫斯科国立大学苏维埃建设与法律学院院长(1930—1931);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法院副主席(1933—1936)。***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该译作系2022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2FXB102)、2021年黑龙江省高校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