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2-11-16[作者简介]金美蓉,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李倩,女,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023年3月内蒙古社会科学Mar.2023第44卷第2期INNERMONGOLIASOCIALSCIENCESVol.44№.2DOI: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23.02.014论“守门人”制度的嬗变及其对完善我国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启示金美蓉1,李倩2(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巴伐利亚州维尔茨堡97070)[摘要]作为“守门人”的主体具备对通道的控制力,在相关制度的发展中承担监管辅助者与被监管对象的双重角色。在我国平台责任中应厘清“以网管网”与对超大型平台特殊监管的不同规制逻辑。“以网管网”属第三方执行策略,利用第三方平台的“守门”能力以监管用户的不法行为,在此过程中平台承担着辅助监管者的角色;而特殊义务制度通过对超大型平台课以一系列特殊义务,以约束和引导其私权力的行使,防止其“守门”权力的滥用。我国应在充分利用平台“守门”能力的同时有效避免“守门”权力的滥用,强化超大型平台特殊义务的构建,通过填补相关立法空白、优化“守门人”界定、设置区分性义务、保留规则的灵活性等手段引导平台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守门人”;互联网平台;平台主体责任;以网管网;私权力约束[中图分类号]D912.29;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281(2023)02-0107-10随着数字经济产业在我国蓬勃发展,一批互联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成长为推动创新与经济进步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催生出平台反垄断、平台治理等数字时代的新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目前我国的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1]。近几年,各国在不断探索平台治理的新路径,其中“守门人”制度成为一种新趋势,并被欧美国家所广泛采用。在我国,有学者主张引入“守门人”条款,在反垄断等领域对平台课以特殊义务和责任[2],相关政府机构也在平台“守门人”制度的构建方面进行了初步的尝试。①然而,总体而言,我国对“守门人”制度的系统研究还较为有限,这与我国平台主体责任处于关键发展阶段的现状是不相符的。本文旨在对平台“守门人”的规制功能、监管逻辑、制度构建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一、“守门人”的概念特征及其与互联网平台的适配性(一)“守门人”:多学科概念与共同特征“守门人”(gatekeeper)一词是舶来品,英文中的原义是指把守门口的人,后被引申为控制通道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