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2.1185论地方立法的困境——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讲起曾粤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1988年制订的《滇池保护条例》是中国第一部保护高原湖泊的地方立法。2008年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建立流域管理、分级管理、排污收费制度,规定恢复湿地、提升滇池自净能力的措施以全面修订《滇池保护条例》。新条例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具有亮点突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省政府的肯定。但“保护”与“开发”的理念冲突,在“关键少数”的博弈中,展现不同的法规实施效果。社会舆论对于地方法规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不能仅仅依赖舆论监督。对违反地方法规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当否以及能否追究刑事责任,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建议适时修订《刑法》第96条规定,或者由立法机关做出解释,将地方法规纳入“违反国家规定”范畴。关键词:滇池保护;地方立法;刑事责任;关键少数中图分类号:DF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23)02–0105–08滇池,曾经被周恩来誉为“高原明珠”[1]。历史上的滇池,烟波浩渺,面积达五百余平方公里,有三春杨柳、四围香稻、九夏芙蓉、万顷晴沙。萍天苇地,点缀些翠羽丹霞,蟹屿螺洲,梳裹就风鬟雾鬓①。战乱未损其姿容,唯毁林大炼钢铁,围湖造田使其迅速萎缩至330平方公里。改革开放后,快速兴起的乡镇企业和急剧膨胀的城市发展将其作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场所。加之面源污染②[2],终于使清澈上亿年的湖泊变成一池污水。为了挽救滇池,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8年3月25日颁布《滇池保护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保护高原湖泊的地方法规。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滇池保护条例》并未达到预期效果。该条例实施20年后,尽管政府也采取一些重要措施,但滇池越发令人目不忍睹。凌空俯瞰,绿油油一片,除却雨季之外,其余时段散发阵阵臭味。此时,新的昆明主政官员要求将滇池建成昆明市的“西湖”。于是,修订条例并切实发挥其保护作用,被提上云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③议事日程。法制办高度重视该项立法,于2008年5月抽调有关部门法制工作人员成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起草小组(以下简称“起草小组”),由法制办某副主任担任起草小组组长。起草小组聘任时任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曾粤兴教授担任法律顾问,聘任昆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