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7页松业石料厂诉XX县区劳保局工伤认定案上传时间:202223-9-25原告:XX省XX县区崔庙镇王泉村松业石料厂。住所地:XX县区崔庙镇王泉村。负责人:王松业,该厂厂长。被告。XX省XX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该局局长。第三人。李喜波(又名李波),男,45岁,农民,住XX县区崔庙镇白赵村。XX省XX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XX县区劳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豫(劳)工伤认字[2022]03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以下简称0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2022年5月21日,XX省XX县区崔庙镇王泉村松业石料厂(以下简称松业石料厂)职工李喜波上班工作期间,因石片崩着右眼致伤,所受伤害为工伤。松业石料厂不服该工伤认定,向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第三人李喜波称他是2022年5月21日上班工作期间被石片崩着右眼,然而在原告处干活的其他人,谁也没有看到这一情节。第三人在事隔9个月以后才去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只提供了一个李学亮的证明。从记工本上可以看出,2022年5月21日,李学亮根本没上班,怎么能在当天看到第三人受伤。再说2022年4月1日李学亮也给原告出具了证明,说他根本不知道第三人崩眼一事。崔庙卫生院证实,第三人在所谓的工伤日2022年5月21日之前的5月14日,已经在该院看过眼病。这一切说明,所谓“上班工作期间被石片崩着右眼〞是假的。被告根据第三人的这一假话,将第三人的眼病认定为工伤,是事实不清、证据缺乏。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03号工伤认定书。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2022年5月13日以崔庙卫生院眼科医师陈玉转名义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主要内容是:患者姓名李喜波,就诊时间2022年5月14日,诊断结果为角膜溃疡,医师处理意见是注意休息、第2页共27页药物治疗。用以证明李喜波早有眼疾;2.松业石料厂2022年5月份记工表一份,主要内容是:2022年5月15日、16日、17日和24日以后,李喜波未上班,李学亮于5月21日以后未上班。用以证明李学亮关于李喜波在5月21日上班时间受伤的证言不真实;3.2022年9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李学亮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是:平时在松业石料厂有7—8个人干活,相距都不太远,如果有人出事,别人就会看到;2022年5月21日我(李学亮)未上班,不知道李喜波崩着眼的事,也没有听说李喜波去医院看眼睛;是李喜波拿来他事先写好的证明,说只要我证明我俩都在松业石料厂干活,他干活时把眼崩了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