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023年第02期2023年第02期·法系万家商户向路面倾倒污水,导致过往行人摔倒致残,商户应当承担何种责任?2022年,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查明,2021年2月4日下午,潼南区某面包店的生产车间做大扫除时,工作人员将清洗面包框的污水直接倾倒在车间外,污水沿路面漫延十余米至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该过道采光条件较差,存在一定坡度。朱某正常步行经过该过道时,因路面存在油污滑倒受伤,造成右三踝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1天。因与面包店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朱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面包店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面包店向公共道路倾倒污水,造成经过该过道的朱某受伤,其行为妨碍了公共道路的通行,应认定侵权责任成立。过道系阴暗潮湿的坡形路面,朱某系周边居民,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应认定其未尽自身安全的审慎义务,可适当减轻面包店的责任。因此,人民法院认定面包店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向朱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84000元。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任性排污致人摔残妨碍通行侵权成立2022年,华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丁某的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16条地笼予以没收;丁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752元及本案的生态损失评估费用2000元,共计4752元。2020年9月14—17日,丁某在明知洞庭湖为禁捕水域的情况下,仍使用禁捕工具地笼等渔具捕捞小龙虾、青虾等禁渔期用地笼捕虾?刑!禁渔期用地笼捕虾?刑!水产品,销售所得款300余元,后被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渔获物共计43千克、地笼16条、机动船1条。另查明,丁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刑罚,于2013年12月刑满释放。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用赔偿修复费用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经评估,该案中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小龙虾22千克、青虾21千克的直接损失。由于非法捕捞不在两种水产品的主要繁殖期,故不计繁殖损失。但该案中由于使用禁用渔具,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其间接损失,按直接损失的3倍计算,即间接损失为小龙虾66千克、青虾63千克。综上,丁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合计为小龙虾88千克、青虾84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