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e&Accounting202302·财务与会计57金融创新样态下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的逻辑与路径摘要:本文针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工具创新、交易模式创新等不同样态给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带来的挑战,从权益视角分别通过权益性质、产权制度和金融工具风险与报酬,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多维度的逻辑分析,确定不同样态下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技术方法、逻辑与路径,以期对完善相关会计准则提供参考。关键词:金融创新;个体权利;次级权益;损失吸收法中图分类号:F2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286X(2023)02-0057-04魏朱宝魏皓然■作者简介:魏朱宝,合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魏皓然,广西城市职业大学。随着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新组织结构、新金融工具和新交易模式的设计愈加复杂,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成为会计领域的热点和难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及欧盟财务报告咨询组都根据研究成果对此提出自己的原则和方法,IASB于2018年还发布了《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从时间特征和金额特征两个维度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提出了新的思路,但该方案未能统筹考虑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确认和计量”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沿袭国际会计准则的思路。但在面对金融创新样态下出现的非传统标准化金融产品时,实务中财务人员略感困惑。下面,笔者从权益视角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多维度逻辑分析,据以梳理金融创新不同样态下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方法和路径。一、金融创新样态下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的困惑随着金融产品创新不断丰富,负债与吸收投资这两种筹资渠道对经济主体来说也不再泾渭分明,导致实务中会计人员对如何区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存在困惑。(一)组织结构创新结构化主体是金融创新中设计出的一种组织结构,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简单理解就是以合同和协议来控制公司而不以股权来控制公司。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仅与行政性管理事务相关。结构化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业务与技术资产支持融资、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经营活动受到限定;设立目标受到限定;在不存在次级财务支持情况下,其所拥有的权益不足以对所从事的活动进行融资;以多项基于合同相关联的工具向投资者融资,导致信用风险集中或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