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3年第04期总第245期No.04.2023Sum245JOURNALOFJIAMUSIVOCATIONALINSTITUTE34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3年第04期总第245期No.04.2023Sum245JOURNALOFJIAMUSIVOCATIONALINSTITUTE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的相关课程教学与学习分析吕馨,李力(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59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的新规中,继承制度是自然人于生前对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做出处分的法律依据,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继承权。因而,在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的相关课程教学中,应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和阐明与遗嘱继承相关的内容,帮助学生加强对遗产归属、分割等内容的理解,使其在今后的实务中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继承人的利益。因而,针对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的相关课程,如何开展教学活动,是目前高校教师需要考虑的问题。基于此,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学习法学的经历,以期提供一些学生角度的浅见,总结自身学习过程中的经验。一、结合案例实施课程教学(一)案例内容本文以某件遗嘱继承纠纷为学习分析案例,通过系统地学习与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相关课程的内容与法律知识后,以期能够有效增强依法保护公民财产继承的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的财产继承权。在学习过程中,将结合实际案例,以现实生活中的现象为基础,训练个人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并结合实际依法保护个人的财产继承权。案例内容如下:被告人李某的父亲与母亲于1942年登记结婚,其母亲张燕已于1995年8月12日因病去世。李某父亲患有重大疾病,于2006年,因突发心脏病救治不及时而死亡。老人名下现有两套房产、保存的首饰以及存款等。老人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上附有老人的签名。遗嘱内容提出将个人所有财产分配给李某(女儿)和王某(李某父亲生前所雇佣的保姆,负责照顾其父亲)。其中指定王某享有老人名下一套房产的使用权直至王某死亡,指出由王某保管其除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如首饰、存款等),同时遗嘱中指定王某为遗嘱执行人。老人去世后,王某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遗嘱内容。(二)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分析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照法定形式,判定自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符合以下几项要求:第一,主体符合法定要件。首先,撰写自书遗嘱的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遗嘱能力。这是自书遗嘱生效的关键。《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就强调该要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其所订立的遗嘱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