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卷第2期2023年2月Vol.37No.2Feb.,2023中国土地科学ChinaLandScience2019年8月26日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7月2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吸纳了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的改革成果,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到地方政府、农民集体、用地者三方之间的利益博弈,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纠纷。亟需通过明确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划定政府管制与私法自治的边界,为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提供确定性指引,为法院处理纠纷提供依据。然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农民集体决议、政府同意、规划管制、产业准入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否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理论界和司法裁判中的认识不一,需予以释明。在“同地同权同价”的改革方针下,是否有必要参照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将出让方式和最低价管制制度增列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也需明确。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判断标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以合同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规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律规范当中。规制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不加“过滤”直接决定私法合同的效力,将导致大量流转合同无效,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造成社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由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等司法裁判规范,将强制性法律划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或者通过处罚措施即可实现规制目的,没有必要否定合同效力的规范。效力性强制规定是通过合同无效的方式,限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特定公共目的的规范。然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识别并非易事。实践中部分法官随意认定或否认效力性强制规定。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主张综合考量法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交易安全等因素认定效力性强制规定,并将单纯的行政管理性规定排除在效力性强制规定之外①。在理论界,学者主张通过利益衡量和多种法律解释方法认定效力性强制规定[1]。doi:10.11994/zgtdkx.20221223.09331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研究綦磊,李建喆(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61)摘要:研究目的:释明和增设集...